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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 鲜花恶魔的约会

第123章 鲜花恶魔的约会 (第1/2页)
  
  美国的这条法律叫做堡垒原则:对非法侵入和暴力袭击(illegaltrespassingandviolentattack)(正在试图或已经试图非法地,并且(或者)强行,进入并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车),主人、租户、委托保管人等,有权使用致命武力(deadlyforce)来保护其“堡垒”。住宅“堡垒”包括院子和车道(driveay)。有些州的法律更进一步将工作场所和私人车子都归入“堡垒”范围,不可侵犯。
  
  美国的这条法律叫做“堡垒原则”(CastleDoctrine),也叫做“堡垒法”(CastleLa),或者“住宅防卫法”(DefenseofHabitationLa)。
  
  该法律规定:对非法侵入和暴力袭击(illegaltrespassingandviolentattack),主人、租户、委托保管人等,有权使用致命武力(deadlyforce)来保护其“堡垒”。住宅“堡垒”包括院子和车道(driveay)。
  
  有些州的法律更进一步将工作场所和私人车子都归入“堡垒”范围,不可侵犯。
  
  详细释义
  
  有此强大的法律保护,平民百姓不用害怕小偷破窗撬门,明星名人也不用担心狗崽队潜入花园了。使用致命武力,可用铁棍、尖刀、枪支等。一下子就能要了命。私入民宅的后果不是被打两下,而是极有可能白白送命,谁还敢冒此风险?
  
  当然,堡垒法有许多具体的条款,不能滥用。
  
  比如:将一个仇家骗到自己的“堡垒”然后“做了”他。那样的话,就是谋杀了
  
  示例
  
  案件由来
  
  1992年10月17日晚上8点多,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16岁的日本留学生服部刚丈和一个朋友,去参加万圣节派对。两人按地址找到了一个民宅,误以为就是他们要找的开派对的地方。按了门铃。没有人开门。两人疑惑地返回路边停车处,准备离开。就在这时,民宅的车库门开了,女主人出现在车库门口。两人庆幸没有弄错地方,快步跑向女主人。女主人害怕地跑进屋里,告诉丈夫,外面有人,快拿枪。她丈夫,30岁的皮埃斯(Peairs),提着马格南手枪出来探究咋回事,看到两个人朝他迅速走近,于是喝令“别动”(Freeze)。但服部仍然朝他走近,并说“我们来这里参加派对”(e""""reherefortheparty)。(事后的调查说,服部可能将Freeze听成了Please)。但是,皮埃斯还是开了枪,服部距离他5英尺,胸部中弹倒下。
  
  皮埃斯回到屋里,关上门,叫妻子打“911”紧急电话报警。全家不理会外面的呼救,在屋里祷告。
  
  警车和救护车赶到后,服部已经奄奄一息,数分钟后因肺部失血过多,回天乏术。
  
  案件
  
  1992年11月4日,皮埃斯在他所在地巴顿鲁基(BatonRouge)被以杀人罪的罪名起诉。1993年5月23日,地方法院经过7天的审讯,12名陪审员一致认为,皮埃斯无罪。皮埃斯被判无罪,法律依据是:为了保护自身和财产的安全,对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致命武器。
  
  堡垒原则”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在美国以前曾经发生过一些经典的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有的闯入者被击毙(其中一些可能并无恶意),为这个也被称作
  
  “住宅防卫法”的法规做了注脚。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原则?在持枪普遍合法化的美国社会,人们将这种原则视为保护自己安全的一种最终手段。
  
  一个因为误会被击毙的日本学生1992年10月17日晚上8点多,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16岁的日本留学生服部刚丈和一个朋友,去参加万圣节派对。
  
  两人按地址找到了一个民宅,误以为就是他们要找的开派对的地方。按了门铃,没有人开门。
  
  两人疑惑地返回路边停车处,准备离开。就在这时,民宅的车库门开了,女主人出现在车库门口。
  
  两人庆幸没有弄错地方,快步跑向女主人。女主人害怕地跑进屋里,告诉丈夫,外面有人,快拿枪。
  
  她的丈夫--30岁的皮埃斯,提着马格南手枪出来看究咋回事,看到两个人朝他迅速走近,于是喝令
  
  “别动”。但服部仍然朝他走近,并说
  
  “我们来这里参加派对”。但是,皮埃斯还是开了枪,服部距离他5英尺,胸部中弹倒下。
  
  “为了保护自身可使用致命武力”皮埃斯回到屋里,关上门,叫妻子打
  
  “911”紧急电话报警。警车和救护车赶到后,服部已经奄奄一息,数分钟后因肺部失血过多,回天乏术。
  
  1992年11月4日,皮埃斯在他所在地巴顿鲁基被以杀人罪的罪名起诉。
  
  1993年5月23日,地方法院经过7天的审讯,12名陪审员一致认为,皮埃斯无罪。
  
  皮埃斯被判无罪(后来在压力下他被追加判了一个轻罪),法律依据是:为了保护自身和财产的安全,对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致命武器。
  
  “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作为保障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一项最低限度的指标,并不是近代的新事物,而是现代人权观确立以前就已形成的一种原始人权,是中西社会共通共享的古老原则。只是到了近代以后,东西分流,西方式制度对于这种理念和法律更加发扬光大;东方式制度却将这种理念和法律摧残殆尽。经过对私有制的极端破坏,经过住宅的集体化(公家化),经过“文革”“抄家”的狂飙,本来源远流长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念,已在我们的集体记忆中无迹可寻。
  
  “夜入民宅,非奸即盗”,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本是极为普遍的观念
  
  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举过一个案例:一名日本留美学生,在夜间误入私人住宅,在男主人发出警告后仍然向前“逼近”,被主人开枪打死。但地方法院判决开枪致人死地的被告无罪释放,引发日本社会的强烈抗议;经过长时间上诉,上诉法院最终确认被告“使用枪支不当”,但仍然只是一项轻罪。林达将这个案例作为引子,引出了关于美国人“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以及关于美国宪法第三、第四修正案的讨论。
  
  这个案例多年前给了我相当深刻的印象;但现在想来,林达对这一案例的理解,未免局限于现代人权语境和美国语境,而缺乏更广泛的历史追溯。以下针对林达的论说,尝试作一个补充和修正。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中国人而言,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三部曲,可以视作一部通俗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与其说我想批评它,不如说我是通过批评它以表示我的敬意。
  
  西方历史上的“私宅不受侵犯”观
  
  美国历史学家A.罗杰·埃克奇的《黑夜史》(路旦俊、赵奇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是关于西方中世纪社会生活史的佳作,正好为我们对“私宅不受侵犯”的法律溯源提供了一个历史参照。
  
  埃克奇指出,在照明条件低劣的时代,古人对黑夜有着精神上本能的恐惧和行动上的客观困难,故对于夜间的犯罪行为异常敏感。中古拉丁语就直接用“夜游的人”一词特指夜间犯罪者,而英格兰1285年颁布的《温彻斯特条例》规定,可以在夜间逮捕一切可疑人物(页34);对于夜间犯罪行为,尤其是入室偷窃,当时的法律总是倾向于从严从重判决,甚至因此放宽在审讯罪犯时的用刑限制,“各种夜晚刑事案件中只有一种行为能得到宽大处理:杀死闯入民宅的人。无论是《十二表法》,还是7世纪中叶的《罗萨尔法令》或者1283年《布法西法令》,早期的法典都认同这一基本原则,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圣奥古斯丁和英格兰的法律。白天构成杀人罪的行为(即使被害人是入室盗贼),到了夜间就成了正当防卫。1743年,日内瓦公诉人拒绝指控一位开枪打死夜盗的农民。除了引用摩西律法外,公诉人解释说,这位农民在晚上根本无法判断对方是想偷东西还是想杀人。”(页79-81)也因此,夜间被误杀是相当常见的危险,例如17世纪英国肯特郡开枪杀人案件中,多数都是家庭自卫过程中发生的,而在法庭上也都被判无罪(页87)。此外,类似的论述也见于法国让·韦尔东的《中世纪之夜》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页105-107)。
  
  很明显,林达所举的那个案例,也可以纳入上述西方法律传统关于黑夜犯罪的范畴;也就是说,林达对这一案例的解读,仅仅强调了“私宅不受侵犯”的一面,而忽略了“对黑夜犯罪的正当防卫”的另一面。更重要的是,如果说,日本人被误杀一案体现了美国“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那么,这种“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也就不是美国的专利,在欧洲中世纪,乃至古罗马时代———现代人权观念尚未确定的旧时代———就已经出现了。
  
  其实,由日本留学生被误杀一案所表现出来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念,不仅不是美国独有的,也不是现代独有的,甚至也不是西方独有的。
  
  中国历史上的“私宅不受侵犯”观
  
  对黑夜的恐惧和防卫心理,中西无异;同样,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中,也有着与西方雷同的制度———针对黑夜犯罪的判决从重规则。而且,这类观念和法律在中国的起源也相当古老。
  
  考古学家陈公柔先生曾有《居延出土汉律散简释义》一文(收入《先秦两汉考古学论丛》,文物出版社,2005),其中分析了居延汉简中一则关于逮捕法例的条文:“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意思是说,禁止官吏夜间进入私宅逮捕犯罪嫌疑人,违反者一旦被私宅主人杀伤,则按照汉律的“毋故入人室”条例处理。什么是“毋故入人室”条例呢?陈先生指出,《周礼·秋官·朝士》注引郑司农之说:“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郑司农所说的“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云云,即指当时的汉律,也就是居延汉简所指的“毋(无)故入人室律”(另参张全民《〈周礼〉所见法制研究(刑法篇)》,法律出版社,2004,页187)。这就表示,汉代法律不仅规定:无故私入民宅并有犯罪行为者,杀之无罪;还进而规定:政府官吏夜间禁入民宅,否则杀之亦无罪。此外,《汉书·胡建传》引托名的《黄帝李法》有云:“壁垒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穿窬不繇(由)路”意即不走正路而爬墙;这条托名黄帝的法律规则,似乎也是说私入民宅者可杀。
  
  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中指出,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关于不得占用民房的条例、第四修正案关于不得任意搜查的条例,其用意“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它的目的不是把邻居挡在外面,而是要把警察挡在外面”;那么,居延汉简中那条“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的法例,不也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其目的不也是“要把警察挡在外面”?尤其值得留意的是,郑司农所说的“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也即汉律所称的“毋故入人室律”,甚至没有加上夜间因素这一限制;换句话说,不管白天黑夜,私闯民宅并有犯罪意图者,皆杀之无罪。这比起《黑夜史》所称引的西方中古“白天构成杀人罪的行为,到了夜间就成了正当防卫”的观念,要更为激进,更有利于住宅所有者。因此,根据汉律这一条例,说汉代已形成“私宅不受侵犯”的明确观念和法律,我以为是毫不过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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